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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制度

  • 分类: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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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3-0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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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腐败,切实做好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强化制度监督和制度反腐,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以及其全体员工。集团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代表洽谈订单、原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产品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等经济活动。所有与集团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以下统称“相关方”),在本制度管制范围内。 第三条  公司审计廉政部(以下简称“审计廉政部”)为集团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商业道德相关事宜的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汇报,主要职责为:(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对集团的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等商业道德相关工作进行治理、监督和审计;(二)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三)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落实签署《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一)违反法律规定,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正常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或报销各种费用,以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团财产占为己有,或者挪用集团资产归个人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  集团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一) 违反规定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收受现金或物品;(二)以慈善捐赠和赞助为名,通过给予财物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集团各单位或个人使用集团任何资金或资产,或者以集团的名义使用个人资金或资产直接或间接地实施政治性捐款,无论捐款以金钱或实物形式进行,也无论捐款的对象为政治性组织、政党或者政治家个人。若集团内部单位及个人有政治捐款的要求,应当向审计廉政部申报及寻求批准;(四)给予或收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五)给予或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六)提供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给对方使用,或接受使用对方提供的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七)给予或收受干股或红利;(八)以赌博或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九)实施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法手段进行销售及营销活动;(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团财产占为己有;(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团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具体措施:(一)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与集团签订《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二)与集团有业务来往的相关方(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及客户等)与集团签订的合同中或递交的投标书中,要求合同相对人、投标人遵守本制度,并签署《供应商廉洁从业承诺书》(见附件2);(三)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长期开展治理反商业贿赂工作;(四)审计廉政部应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五)各部门在开展预防腐败和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审计廉政部汇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集团各部门、企业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举报和受理公司鼓励员工及相关方检举揭发各类腐败行为。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集团将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部门。审计廉政部接收举报和投诉后,应立即予以登记,并按本制度的管辖权限调查。举报投诉电话:审计廉政部0756—8135383、0756—8135948。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依照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给集团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与集团有业务活动往来的相关方及其员工违反遵守本制度承诺的,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代理商、经销商以及招投标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一定物质奖励,同时作为晋级、加薪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全权执行、监督及定期检讨本制度之整体责任。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审计委员会已授权审计廉政部作为其执行机构,负责本制度的日常实施及执行,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为了保障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与个人的正当权益,谨此承诺:在职期间,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行贿、受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在职期间,不准向采购方、合作方、承包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和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在职期间,不准以集团或个人的名义接受任何供应商、合作方等的任何馈赠,如: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有金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在职期间,不准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职期间,不准利用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吃拿索要,以权谋私。在职期间、不准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合作方、承包商等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和供应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在职期间,不准利用集团资源,参与关联企业或与集团构成竞争企业的经营活动,或私自从事与集团业务相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集团任何处罚,并负责赔偿因此给集团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此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正楷):                                              日期:         附件2:《供应商廉洁从业承诺书》为保证廉洁从业、规范经营,作为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合作的供应商,需承诺如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承诺严格遵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定期自查以确保合规。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集团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指定人进行贿赂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商业机会。承诺如发现集团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指定人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索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须如实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电话及联系人:王伟0756-8135383;徐丹0756-81359485、如违反上述承诺,集团将依情节之严重,终止或解除与承诺方签定的所有合同,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本承诺书适用集团所有涉及对外的经济往来行为,适用对象为所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      承诺人:                                                      日  期: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制度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腐败,切实做好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强化制度监督和制度反腐,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以及其全体员工。集团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代表洽谈订单、原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产品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等经济活动。所有与集团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以下统称“相关方”),在本制度管制范围内。 第三条  公司审计廉政部(以下简称“审计廉政部”)为集团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商业道德相关事宜的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汇报,主要职责为:(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对集团的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等商业道德相关工作进行治理、监督和审计;(二)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三)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落实签署《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一)违反法律规定,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正常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或报销各种费用,以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团财产占为己有,或者挪用集团资产归个人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  集团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一) 违反规定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收受现金或物品;(二)以慈善捐赠和赞助为名,通过给予财物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集团各单位或个人使用集团任何资金或资产,或者以集团的名义使用个人资金或资产直接或间接地实施政治性捐款,无论捐款以金钱或实物形式进行,也无论捐款的对象为政治性组织、政党或者政治家个人。若集团内部单位及个人有政治捐款的要求,应当向审计廉政部申报及寻求批准;(四)给予或收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五)给予或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六)提供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给对方使用,或接受使用对方提供的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七)给予或收受干股或红利;(八)以赌博或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九)实施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法手段进行销售及营销活动;(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团财产占为己有;(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团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具体措施:(一)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与集团签订《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二)与集团有业务来往的相关方(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及客户等)与集团签订的合同中或递交的投标书中,要求合同相对人、投标人遵守本制度,并签署《供应商廉洁从业承诺书》(见附件2);(三)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长期开展治理反商业贿赂工作;(四)审计廉政部应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五)各部门在开展预防腐败和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审计廉政部汇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集团各部门、企业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举报和受理公司鼓励员工及相关方检举揭发各类腐败行为。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集团将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部门。审计廉政部接收举报和投诉后,应立即予以登记,并按本制度的管辖权限调查。举报投诉电话:审计廉政部0756—8135383、0756—8135948。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依照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给集团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与集团有业务活动往来的相关方及其员工违反遵守本制度承诺的,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代理商、经销商以及招投标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一定物质奖励,同时作为晋级、加薪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全权执行、监督及定期检讨本制度之整体责任。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审计委员会已授权审计廉政部作为其执行机构,负责本制度的日常实施及执行,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为了保障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与个人的正当权益,谨此承诺:在职期间,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行贿、受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在职期间,不准向采购方、合作方、承包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和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在职期间,不准以集团或个人的名义接受任何供应商、合作方等的任何馈赠,如: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有金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在职期间,不准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职期间,不准利用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吃拿索要,以权谋私。在职期间、不准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合作方、承包商等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和供应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在职期间,不准利用集团资源,参与关联企业或与集团构成竞争企业的经营活动,或私自从事与集团业务相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集团任何处罚,并负责赔偿因此给集团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此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正楷):                                              日期:         附件2:《供应商廉洁从业承诺书》为保证廉洁从业、规范经营,作为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合作的供应商,需承诺如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承诺严格遵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定期自查以确保合规。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集团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指定人进行贿赂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商业机会。承诺如发现集团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指定人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索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须如实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电话及联系人:王伟0756-8135383;徐丹0756-81359485、如违反上述承诺,集团将依情节之严重,终止或解除与承诺方签定的所有合同,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本承诺书适用集团所有涉及对外的经济往来行为,适用对象为所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      承诺人:                                                      日  期:

  • 分类: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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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腐败,切实做好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强化制度监督和制度反腐,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下统称集团及其全体员工。集团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代表洽谈订单、原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产品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等经济活动。

所有与集团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以下统称“相关方”),在本制度管制范围内。

 

第三条  公司审计廉政部(以下简称“审计廉政部”)为集团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商业道德相关事宜的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汇报,主要职责为:

(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对集团的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等商业道德相关工作进行治理、监督和审计

(二)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三)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落实签署《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是指:

(一)违法律规定,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正常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或报销各种费用,以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团财产占为己有,或者挪用集团资产归个人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  集团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 违反规定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收受现金或物品;

(二)以慈善捐赠和赞助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集团各单位或个人使用集团任何资金或资产,或者以集团的名义使用个人资金或资产直接或间接地实施政治性捐款,无论捐款以金钱或实物形式进行,也无论捐款的对象为政治性组织、政党或者政治家个人。若集团内部单位及个人有政治捐款的要求,应当向审计廉政部申报及寻求批准;

)给予或收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

)给予或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购物卡()和其他有价证券;

)提供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给对方使用,或接受使用对方提供的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

)给予或收受干股或红利;

)以赌博或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实施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法手段进行销售及营销活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团财产占为己有;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团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具体措施:

(一)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与集团签订《员工反腐败商业贿赂承诺书》;

(二)与集团有业务来往的相关方(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及客户等)与集团签订的合同中或递交的投标书中,要求合同相对人、投标人遵守本制度,并签署《供应商廉洁从业承诺书》(见附件2

(三)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长期开展治理反商业贿赂工作;

(四)审计廉政部应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五)各部门在开展预防腐败和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审计廉政部汇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集团各部门、企业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员工反腐败商业贿赂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举报和受理

公司鼓励员工及相关方检举揭发各类腐败行为。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集团将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部门。

审计廉政部接收举报和投诉后,应立即予以登记,并按本制度的管辖权限调查。

举报投诉电话:审计廉政部0756—8135383、0756—8135948

 

  对查证属实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依照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给集团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与集团业务活动往来的相关方及其员工违反遵守本制度承诺,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代理商、经销商以及招投标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一定物质奖励,同时作为晋级、加薪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全权执行、监督及定期检讨本制度之整体责任。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审计委员会已授权审计廉政部作为其执行机构,负责本制度的日常实施及执行,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为了保障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与个人的正当权益,谨此承诺:

  • 在职期间,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行贿、受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 在职期间,不准向采购方、合作方、承包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和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
  • 在职期间,不准以集团或个人的名义接受任何供应商、合作方等的任何馈赠,如: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有金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
  • 在职期间,不准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 在职期间,不准利用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吃拿索要,以权谋私。
  • 在职期间、不准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合作方、承包商等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和供应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
  • 在职期间,不准利用集团资源,参与关联企业或与集团构成竞争企业的经营活动,或私自从事与集团业务相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
  • 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集团任何处罚,并负责赔偿因此给集团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此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正楷):                                                                                           日期:      

 

 

 

附件2

《供应商廉洁从业承诺书》

为保证廉洁从业、规范经营,作为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合作的供应商,需承诺如下:

  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
  2. 承诺严格遵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定期自查以确保合规。
  3. 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集团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指定人进行贿赂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商业机会。
  4. 承诺如发现集团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指定人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索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须如实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王伟0756-8135383;徐丹0756-8135948

5、如违反上述承诺,集团将依情节之严重,终止或解除与承诺方签定的所有合同,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本承诺书适用集团所有涉及对外的经济往来行为,适用对象为所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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