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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分类: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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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8-0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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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于2015年11月11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概要描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于2015年11月11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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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于2015年1111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七条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监事任期届满当年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继任监事时为止。

第八条 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下任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或被依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予以撤换,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十五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即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最近会计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的一次会议,其他会议为临时会议,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长通过董事会秘书处通知各有关人员作好会议准备。

十六  监事会例行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等)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天通知。

十七条 各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处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天送达董事会秘书处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十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处汇集分类整理后监事长审阅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二十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每项议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权。

二十四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十五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二十六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长指定的人员作主题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二十七 监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监事会及关联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条 监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监事会会议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

二十九 监事会会议实行书面表决或以通讯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十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决议。

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记录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三十三 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三十五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十六 监事会的决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章   附则

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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