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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制度 2024-03-05 14:02:00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腐败,切实做好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强化制度监督和制度反腐,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以及其全体员工。集团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代表洽谈订单、原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产品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等经济活动。所有与集团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以下统称“相关方”),在本制度管制范围内。 第三条  公司审计廉政部(以下简称“审计廉政部”)为集团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商业道德相关事宜的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汇报,主要职责为:(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对集团的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等商业道德相关工作进行治理、监督和审计;(二)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三)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落实签署《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一)违反法律规定,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正常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或报销各种费用,以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团财产占为己有,或者挪用集团资产归个人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  集团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一) 违反规定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收受现金或物品;(二)以慈善捐赠和赞助为名,通过给予财物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集团各单位或个人使用集团任何资金或资产,或者以集团的名义使用个人资金或资产直接或间接地实施政治性捐款,无论捐款以金钱或实物形式进行,也无论捐款的对象为政治性组织、政党或者政治家个人。若集团内部单位及个人有政治捐款的要求,应当向审计廉政部申报及寻求批准;(四)给予或收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五)给予或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六)提供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给对方使用,或接受使用对方提供的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七)给予或收受干股或红利;(八)以赌博或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九)实施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法手段进行销售及营销活动;(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团财产占为己有;(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团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具体措施:(一)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与集团签订《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二)与集团有业务来往的相关方(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及客户等)与集团签订的合同中或递交的投标书中,要求合同相对人、投标人遵守本制度,并签署《供应商廉洁从业承诺书》(见附件2);(三)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长期开展治理反商业贿赂工作;(四)审计廉政部应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五)各部门在开展预防腐败和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审计廉政部汇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集团各部门、企业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举报和受理公司鼓励员工及相关方检举揭发各类腐败行为。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集团将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部门。审计廉政部接收举报和投诉后,应立即予以登记,并按本制度的管辖权限调查。举报投诉电话:审计廉政部0756—8135383、0756—8135948。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依照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给集团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与集团有业务活动往来的相关方及其员工违反遵守本制度承诺的,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代理商、经销商以及招投标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一定物质奖励,同时作为晋级、加薪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全权执行、监督及定期检讨本制度之整体责任。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审计委员会已授权审计廉政部作为其执行机构,负责本制度的日常实施及执行,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员工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为了保障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与个人的正当权益,谨此承诺:在职期间,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行贿、受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在职期间,不准向采购方、合作方、承包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和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在职期间,不准以集团或个人的名义接受任何供应商、合作方等的任何馈赠,如: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有金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在职期间,不准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职期间,不准利用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吃拿索要,以权谋私。在职期间、不准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合作方、承包商等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和供应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在职期间,不准利用集团资源,参与关联企业或与集团构成竞争企业的经营活动,或私自从事与集团业务相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集团任何处罚,并负责赔偿因此给集团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此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正楷):                                              日期:         附件2:《供应商廉洁从业承诺书》为保证廉洁从业、规范经营,作为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合作的供应商,需承诺如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承诺严格遵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定期自查以确保合规。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集团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指定人进行贿赂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商业机会。承诺如发现集团员工或其关系人及指定人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索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须如实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电话及联系人:王伟0756-8135383;徐丹0756-81359485、如违反上述承诺,集团将依情节之严重,终止或解除与承诺方签定的所有合同,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本承诺书适用集团所有涉及对外的经济往来行为,适用对象为所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      承诺人:                                                      日  期:
> 反舞弊暂行规定 2019-02-21 17:09:00
为加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的舞弊风险,建立反舞弊的控制及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舞弊的定义和主要表现形式:舞弊是指采用欺骗、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公司利益,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一)虚假财务报告,即导致财务报告不实的故意行为。主要包括:1.故意改变计费出账原则、修改计费数据,多计、少计收入;故意少计或多计成本,多计、少计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2.虚构、隐瞒、删除交易或事项,编造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发票等。3.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或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5.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故意偷逃税款。6.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公司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其他会计舞弊行为。(二)收受贿赂、回扣,挪用、侵占资产,主要包括:1.收受贿赂、回扣,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公司资金资产等。2.以虚假交易,套取资金。3.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资产”。4.开办“三产企业”,侵占公司利益。(三)违反规定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故意隐瞒损失事实的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批准盲目对外投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2.计划外建设或超概算投资,并造成工程项目长期闲置或浪费。3.擅自对外担保或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对外拆借资金。4.经济合同不公平、商业交易不规范或廉价出售公司的资产。5.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的损毁、丢失,或故意无偿出借、违规捐赠公司资产。6.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资金、资产损失的其他故意行为。 二、明确反舞弊的职责:公司各级人员对防范、控制和监督舞弊行为负有责任。各级主要领导是反舞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职责,以建立有效的反舞弊责任体系。 三、建立反舞弊的控制环境:(一)创建诚实的企业文化环境,贯彻和执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提高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有效地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二)建立举报机制和控制程序:1.风险管理总部为公司反舞弊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对舞弊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对举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汇报、调查和后续跟踪。制定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的管理办法,建立举报投诉渠道,明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过受理举报信等方式。2.建立对举报信息和记录的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信息接收和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加强对举报信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违规泄漏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风险管理总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汇报,对本期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及后续处理结果等,对于性质严重或影响重大的举报事件及其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 四、建立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一)应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或内部网络等方式,及时将反舞弊政策和检举程序进行宣传;定期进行关于职业道德守则的培训与沟通,以保证员工能够理解公司反舞弊政策的所有相关内容,组织关键岗位员工参观监狱,清楚认识舞弊行为带来的后果及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明确在遵守公司反舞弊政策方面的角色和自身的职责。(二)公司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实公平的基础之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相关信息及要求。(三)有足够的能力对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反舞弊控制活动、已存在的舞弊行为及补救措施等信息进行收集,并能够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四)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出预防及控制措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五、建立反舞弊的监督机制:(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和反舞弊措施进行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舞弊风险评估和反舞弊措施的有效性。2.监督公司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3.监督公司的重大非常规交易、公司对舞弊风险的评估、管理层超越控制制度的可能性和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等。4.监督公司职业道德守则、举报机制的执行情况;监督内审部门对公司内控的评审结果以及针对舞弊风险的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5.定期与独立会计师会晤,讨论关于公司舞弊风险存在的可能性。(二)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以预防舞弊的发生。1.管理层对日常可能发生的舞弊事件的预计影响,制定必要的应对、处理程序和措施。2.当发生舞弊事件时,管理层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并分析舞弊事件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预防或应对类似舞弊事件的发生。3.若舞弊事件涉及到主要管理人员或需执行大量的额外调查程序,可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舞弊调查;(三)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内审部门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舞弊风险,将舞弊调查纳入审计计划。内审人员在常规审计中保持职业审慎性,注意对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分析, 及时发现舞弊迹象。(四)公司对已发生的舞弊事件要采取必要的调查程序及整改措施。1.检查人员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2.完成必要的舞弊事件调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3.对内控缺陷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根据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4.如现有的控制措施不能控制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内控补救措施。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公司对发生舞弊事件的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舞弊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1.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二)公司对发生的舞弊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处罚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以及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七、本规定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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